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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 FAQs

Q1:什麼是「商標」?

A1:「商標」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 如果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作為商標,就不具備有商標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商 18、29Ⅰ)。 隨著經濟活動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 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Q2: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呢?

A2: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 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 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商 2、30Ⅰ⑩、68、69)。

Q3: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商標權,是否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A3:二人以上想要共有一個商標,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商 7)。申請時,全體共有人必須都具名,最好能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 代表全體共有人申請各項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如果未選定代表人,智慧局會以申請書記載第一順序的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 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的申請人。

Q4: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也要申請註冊嗎?

A4: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 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Q5:商標法就商標應如何使用有作規範嗎?

A5:商標法第 5 條明定商標使用的態樣,包括下列情形: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 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商 5Ⅰ①) 。 在交易過程中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的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已有標示該商標的情形, 例如基於行銷目的將標示商標的商品陳列於貨架上或存放於倉庫的情形 (商 5Ⅰ②) 。 將商標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飲、 旅宿服務的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員工制服、名牌、菜單或餐具;提供購物服務的百貨公司業者將商標印製於購物袋等物件 (商 5Ⅰ③) 。  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行為,縱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型錄、 宣傳單促銷即將進入市場的商品/服務,讓消費者認識的情形 (商 5Ⅰ④) 。 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標的情形: 例如在電腦軟體開啟畫面呈現商標;利用電視、廣播等電子媒體的廣告;在電子網路或網際網路上廣告等情形。至於其他媒介物,則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 具有傳遞資訊、顯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商 5Ⅱ) 。

Q6:商標圖樣應如何檢附呢?

A6:「商標圖樣」是申請人將想要申請註冊的商標,以圖文的方式呈現。申請人得依申請的不同商標型態,用堅韌光潔的紙張(Eg. 影印紙), 檢附清晰的長寬最大不得超過 8 公分;最小不得小於 5 公分的商標圖樣同一式各 5 張,並避免使用相片紙,以免褪色或無法黏貼於註冊證。

Q7: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呢?

A7: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與一般人民申請案件不同,其審查手續繁複,除就個案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審查外, 尚需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及審查有無法律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而目前註冊商標已超過 170 萬筆,故其審查需費相當時日,大約 6 至 7 個月, 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Q8: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各項商標相關事務,是否需檢附委任書正本?

A8: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相關商標業務時,原則上須檢附委任書正本,以證明其委任關係存在。但是當事人如果釋明委任書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也可以僅檢附委任書影本。智慧局為查核委任書影本的真實性時,仍有可能通知當事人檢送正本,於查核無誤後再予以發還(商施 4Ⅰ)

Q9:我國是否受理氣味、觸覺、味覺等新型態商標申請註冊?申請時應檢附什麼資料?

A9: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商標法已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皆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加以保護,不以法條所例示的顏色、立體形狀、動態、 全像圖、聲音商標為限,故氣味、觸覺、味覺等商標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等相關規定時,亦可提出申請註冊。申請人可擇用「 其他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書 」, 應檢附的商標圖樣應以圖文方式呈現,並提供商標描述,審查時若認有參考樣本的必要,亦得通知申請人檢附(商施 13Ⅰ)。 (詳參「 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 8. 」及「 其他非傳統商標申請須知 」)

Q10:外國公司可否以國內分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A10: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但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 4、371),其地址可填載在我國營業所的地址,並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Q11:申請商標註冊是否有資格限制?

A11: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 但申請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則另有資格限制: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皆係提供會員使用,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 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Q12:商標註冊申請案提出申請之日即為申請日?

A12: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於提出的申請書上,具體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三個要素,提出申請之日才可以認定為申請日, 申請時若缺少其中一項要素,必須等申請人補正完成之日,才取得申請日(商 19;商施 3、19)。

Q13:如何主張商標優先權?

A13:於申請商標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 且於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以免喪失其優先權(商 20Ⅲ、Ⅳ)。

Q14:何謂商標優先權?

A14:商標優先權,係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或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 於該申請日後 6 個月內向我國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 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 20Ⅰ、Ⅵ)。

Q15:商標申請註冊後可否增列商品/服務?

A15: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除非是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故增列的商品即使與原指定商品屬於類似組群的商品/服務,亦不得增列 (商 23) 。

Q16:申請註冊的商標型態可否變更?

A16:由於各種商標型態的內涵不盡相同,申請註冊後原則不能變更,但如果有客觀證據證明申請人係出於錯誤,且不會因此變更商標圖樣之實質內涵, 可以更正方式處理。例如申請人欲申請立體商標卻誤用一般商標申請書,如有客觀事證足以認定其應申請立體商標,例如申請人檢送其實際使用的立體商標樣本, 且在不變更原檢附的商標圖樣前提下,得在補正其他不同角度視圖及商標描述等事項後繼續審查。若商標圖樣有實質變更情形時,即非更正明顯錯誤的問題。

Q17:何謂商標聲明不專用?

A17: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 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 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 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透過不專用的聲明, 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 實務作法請參考「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 」。

Q18: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什麼情況下須要聲明不專用?

A18: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部分,而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須透過不專用的聲明,亦即申請人依法應就該不得單獨註冊的「不具識別性部分」, 聲明主張不在專用之列,使商標取得的權利範圍明確。至於商標權範圍有無產生疑義,判斷重點如下:

• 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為同業及公眾經常使用於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可據以認定該部分屬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無須聲明不專用。 智慧局並公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作為「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的補充。

• 當商標圖樣中的文字描述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但少見同業及公眾用來說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時,則商標權人就該說明性文字是否取得專用權,並不明確, 容易產生商標權範圍的疑義,即應聲明不專用。此外,當說明性用語為外文,縱使外國同業及公眾常用來說明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若少見國內同業及公眾使用時, 仍可能產生是否為商標權範圍所及的疑義,則亦應聲明不專用。

Q19:商標權期間如何計算?

Q19: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 10 年。

Q20:商標權人名稱變更,以致前後案商標註冊登記的商標權人名稱不同時,前案是否一定要辦理變更?

Q20:商標權人名稱若有異動情形,若未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事項,使商標權登記所有人名稱一致,形式上即難判斷是否為同一主體,故提出新商標申請註冊案時, 審查上可能會以違反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發給核駁理由通知陳述意見,亦容易造成第三人錯認兩者為不同商標權人,而對之提出異議或評定案, 徒增訟累,建議應將前後案商標權人名稱變更同一為宜。